为加强学院的研究生教学管理,切实保证教学秩序,提高教学质量,根据《山东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(修订)》(山大研字[2017]57号)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课程管理
1、研究生课程严格按照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设置开设,开课学期、课时等不得随意变动。
2、研究生课程安排一般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确定,授课老师应在前一学期期末确定好上课时间、地点等开课信息,研究生课程开课安排一经排定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。
3、专业课开课人数不足3人不开课。
二、教学管理
1、教师授课期间不得自行调、停课或由他人代课。因故不能按计划上课时,须至少提前3天填写停调课表,由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批准后,提交至研究生办公室做好备案后方可进行调课或停课。教师停课后要及时补课。未经批准擅自随意调课、停课或由他人代课的需承担相应教学责任。
2、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安排按时上课。研究生教学事故参考《山东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》(山大教字[2012]34号)进行处理。
3、授课教师应维护课堂教学秩序,严格执行上课考勤制度,并将考勤结果作为研究生课程成绩的依据之一。对于无故旷课的学生,应及时报告至学院,由学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4、授课教师应在学期课程结束后及时评定考核成绩,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录入成绩,并将成绩单、试题、试卷等完备材料交由研究生办公室存档。
5、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由分管院长和分管书记负责,日常督查由研究生办公室具体实施。教学检查结果将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考核依据。
6、对学生开展教师授课情况问卷调查。对教学工作出色、教学成果显著的教师,优先推荐参评优秀教学成果奖等奖项;对连续两年研究生反映教学质量较低的教师,取消其研究生授课资格两年,并对其教学工作量予以一定的核减。
三、附则
1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。
2、本办法未尽事宜,按照《山东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(修订)》(山大研字〔2017〕57号)执行。
3、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。